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386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酒女贞子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734138-7
法定代表人:田祥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350),内容为2015年1月12日我局自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生产批号为140902002的酒女贞子,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含量测定】、【浸出物】项不符合规定,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判定为劣药。 2015年7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14年4月22日从陕西欣盈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女贞子800kg,2014年6月22日进行原料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2014年9月2日进行生产加工批号为140902002的酒女贞子,共生产酒女贞子成品786kg,规格为1kg/袋,2014年9月9日进行成品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2014年9月13日起分别销售给北京王淑珍门诊部、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等6家单位,共计销售776kg,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成品库房发现批号为140902002的酒女贞子10kg,当场予以扣押, 该批号酒女贞子的销售价格为4.50元/kg,其货值金额为3537.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