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372号
案件名称:北京琪景饮片厂涉嫌生产劣药川贝母(批号:1304168)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琪景饮片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6703347
法定代表人:陈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京房)食药监药案移[2015]100006号”的《案件移送书》,内容为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汇海中医医院使用的标示由北京琪景饮片厂生产,批号为1304168的川贝母进行抽验,经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该批药品【性状】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2015年5月25日对该单位进行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的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在库房共发现批号为1304168的川贝母0.7千克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扣押,该单位现场提供了成品批量为3.7千克的川贝母的原药材进货清单、该单位出具的原药材检验记录、批生产记录和该单位出具的成品检验记录。经调查,该单位于2013年4月12日从安国市天通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川贝母的原药材共4千克,经检验合格后于2013年4月19日进行生产,共生产成品3.7千克,经检验合格后放行。目前销售了3千克,销往2家单位,其中,销售给北京汇海中医医院2千克,销售给北京京坛医院有限公司1千克,售价均为3650.00元/千克,剩余库存0.7千克,该单位生产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13505.00元,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为10950.00元。该单位接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后,对所销售的批号为1304168的川贝母进行了召回,结果为北京汇海中医医院所使用的该批次药品已经由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处理,北京京坛医院有限公司所用的该批次药品已经使用完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