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383号
案件名称:生产劣药山豆根(批号:1307044)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颜士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284),内容为我局于2015年1月16日自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生产批号为1307044的山豆根,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含量测定】项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判定为劣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