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监药罚〔2015〕0401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峰顺康医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峰顺康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673516-9
法定代表人:王志峰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峰顺康医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