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412361-X
法定代表人:明多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6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C1500397;检品名称:连翘;批号:14111601;生产单位: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5年6月3日;检验项目【含量测定】连翘苷;标准规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连翘苷(C27H34O11)不得少于0.15%,检验结果:0.08%(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含量测定】项下连翘苷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 我局在2015年6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同,不申请复验。现场检查你公司成品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4111601的连翘,经调查已全部销售。现场你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在2014年11月生产批号为14111601的连翘,共生产成品200kg,成品检验结果合格并入库。你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全部连翘已销售,均以80元/kg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