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60352-5
法定代表人:许冬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0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C1500386;检品名称:山豆根;批号:150161221;生产单位: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5年7月8日;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标准规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苦参碱(C15H24N2O)和氧化苦参碱(C15H24N202)的总量不得少于0.60%。,检验结果:0.38%(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含量测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07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同,不申请复验。现场检查该公司待包装品库房,发现批号为150161221的山豆根22.55kg。现场该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该公司在2015年1月生产批号为150161221的山豆根,共生产待包装品24.75kg,检验结果合格。该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山豆根,2015年2月6日以批发价格302元/kg销售给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中蒙医医院1.2kg,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