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06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5549-6
法定代表人:于文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1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同时附有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C1500096;检品名称:连翘;批号:131284;生产单位: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北京通州运通中医医院;签发日期:2015年6月3日;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标准规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连翘苷(C27H34O11)不得少于0.15%,检验结果:0.08%(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不合格项【含量测定】项下连翘苷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经分管领导审批,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7月20日现场检查该公司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31284的连翘。现场该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显示该公司在2013年12月生产批号为131284的连翘,共生产成品20kg,成品检验结果合格并入库。该公司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该批号的全部山药,均以批发价格160元/kg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