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10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354995-8
法定代表人:周景春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北京市东四中医医院的白术(麸炒白术)(批号:20140306),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为682mg/kg,超过标准规定的400mg/kg,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于2014年3月11日开始生产批号为20140306的麸炒白术135kg。分别于2014年12月27日、2014年12月28日、2015年1月3日和2015年1月28日向北京市东四中医医院销售了5kg、20kg、10kg和100kg的麸炒白术(批号:20140306),共计135kg,批发单价均为28.00元,销售金额合计3780.00元。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在得知麸炒白术(批号:20140306)存在质量问题后于2015年7月31日召回100kg,并于2015年8月1日对召回的麸炒白术进行了销毁处理。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实际销售麸炒白术(批号:20140306)为35kg,销售金额为9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