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437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醋延胡索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791084
法定代表人:田祥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1341),内容为我局于2015年4月8日自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生产批号为140912002的醋延胡索,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判定为劣药。201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14年6月29日从安国市宇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原药材延胡索660kg,2014年6月29日进行原药材取样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2014年9月12日生产批号为140912002的醋延胡索,共生产醋延胡索成品655kg,规格为1kg/袋,2014年9月14日进行成品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该批药品该单位自2014年9月23日起分别销售给北京永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卫生室、北京市慧慈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区重兴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燕都医院、北京瑞宏堂大药房、北京恒生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北京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共8家单位,共计销售654kg, 2015年4月8日被我局抽验0.3Kg,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药品还剩0.7kg,被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