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523号
案件名称:北京琪景饮片厂生产劣药白鲜皮(批号:1304159)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琪景饮片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6703347
法定代表人:陈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京门)食药监药案移[2015]100017号”的《案件移送书》,内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门医院使用的标示由北京琪景饮片厂生产,批号为1304159的白鲜皮进行抽验,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中镁盐、铝盐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2015年10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的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在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304159的中药饮片白鲜皮,该单位现场提供了该批白鲜皮的原药材进货清单、该单位出具的原药材检验记录、批生产记录和该单位出具的成品检验记录。经调查,该单位于2013年4月8日从保定仲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白鲜皮的原药材共30千克,经检验合格后于2013年4月17日进行生产,共生产成品25千克,经检验合格后放行。目前都已经销售完毕,分别销售给北京京坛医院有限公司10千克、北京市平谷区御芝堂中医诊所10千克、北京凯尔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3千克、北京京门医院2千克。售价均为38.00元/千克,该单位生产该批劣药白鲜皮的货值金额共计950.00元,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为950.00元。该单位接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后,对所销售的批号为1304159的白鲜皮进行了召回,结果为北京京门医院所使用的该批次药品已经由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另外3家单位所用的该批次药品已经使用完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