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37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人卫中药饮片厂生产劣药炙淫羊藿(批号:15031001)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人卫中药饮片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6573127
法定代表人:刘振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编号为EC1500280的由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为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使用的标示由北京人卫中药饮片厂生产,批号为15031001的炙淫羊藿进行抽验,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该批药品【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判定为劣药。2015年6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在你单位库房未发现批号为15031001的炙淫羊藿,你单位现场提供了成品批量为180千克的炙淫羊藿的原药材收购表、你单位出具的原药材检验记录、批生产记录和你单位出具的成品检验记录等材料。经调查,你单位于2015年3月2日从安国市腾飞药材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炙淫羊藿的原药材淫羊藿共240千克,经检验合格后于2015年3月10日进行生产,共生产成品炙淫羊藿180千克,经检验合格后放行。目前全部销售,均销售给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售价均为100.00元/千克,你单位生产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18000.00元,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为18000.00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所使用的批号为15031001的炙淫羊藿已经被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处理,所以该药品无法召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