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药罚【2015】10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舒血宁注射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润高科天然药物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2月28日,我局收到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舒血宁注射液”(批号分别为140409、140406,规格均为5mlX10支/盒)的热原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3-B-3707-98-2004-2012规定。延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承办人员为王靳利、戴洪亮。3月12日,延庆局再次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舒血宁注射液”(批号为140315,规格为2mlX10支/盒)的热原项不符合规定,同时将该批次药品与前两批次不合格药品进行并案处理。针对上述三批次不合格药品,延庆局均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等其它有关意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