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387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麸炒白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州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791084
法定代表人:田祥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327),内容为我局于2015年1月12日自你单位抽取的生产批号为140722001的麸炒白术,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符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2015年7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4月19日从安国市宇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原药材白术1800kg,2014年4月19日进行原药材自检,检验结果合格;2014年7月22日生产批号为140722001的麸炒白术,共生产麸炒白术成品1764kg,规格为1kg/袋,2014年7月24日进行成品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你单位自2014年8月2日起将该批次麸炒白术分别销售给北京王淑珍门诊部、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等6家单位,共计销售1729kg。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成品库房发现批号为140722001的麸炒白术35kg,当场予以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