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97号
案件名称:北京琪景饮片厂涉嫌生产劣药醋山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琪景饮片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6703347
法定代表人:陈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京东)食药监药案移[2015]100001号”的《案件移送书》,内容为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崇文光明医院销售的标示由北京琪景饮片厂生产,批号为1304225的醋山甲进行抽验,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总灰分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判定为劣药。 2015年1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13年4月20日从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原料10Kg,2013年4月25日进行原料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013年4月28日生产加工批号为1304225的醋山甲10kg,规格为1kg/袋,2013年4月29日该单位进行成品检验,检验合格后放行,2014年5月16日销售给北京崇文光明医院1kg,剩余9kg未销售,执法人员对剩余9kg进行了扣押。该批醋山甲的销售价格为8207.32元/kg,其货值金额为82073.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