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药罚〔2015〕060066
案件名称:北京昊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昊园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761134-1
法定代表人:张宝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6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生产的沉香饮片(批号:1412003,生产日期:2014年12月1日,包装规格:1kg/袋)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抽样,抽样量为300g,并委托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1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JC1500290的《检验报告》,内容为该批药品【浸出物】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判定为劣药。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