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5]06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生产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90987-0
法定代表人:兰青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我局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经初步审查,我辖区的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涉嫌生产劣药。当天我局申请立案并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按照《中国药典》2010版进行白芍饮片的炮制生产,生产工艺中不存在二氧化硫熏蒸的工艺,涉案产品白芍(白芍饮片)(批号:408171)的中药材白芍(批号:20140801)是2014年8月13日由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133kg,单价为30元/ kg。当事人于8月17日开始投料生产,除取样检验及留样外,共计生产待分装品118kg;当事人于2014年11月3日、5日,12月17日及2015年1月15日分别对408171批待分装白芍饮片进行了4次包装,包装后成品共计116kg,包装损耗2kg;其中2014年11月3日销售给北京中研医院管理中心东城中医医院100kg,单价为28元/kg,2014年11月5日、12月17日及2015年1月15日分别销售给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风湿病医院3kg、3kg、10kg,单价分别为28元/kg、31元/kg及31.36元/kg,2015年2月1日当事人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风湿病医院的批号为408171的白芍饮片退货10kg(31.36元/kg),退货存放在成品库中,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10kg白芍饮片进行了扣押。每笔销售出库及退货当事人均开具有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销售清单》,清单上载明客户名称、开票日期、药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实收金额等信息,退货产品当事人留存有《成品退货申请表》及《成品退货记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客户资质档案显示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风湿病医院于2014年10月21日将单位名称变更为北京石景山八大处风湿病医院,其提供的每次销售给该医疗机构的《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销售清单》与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京石)食药监案移[2015]060142号)中所附的清单一致。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验,将调查发生问题的原因并召回已售出产品。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3290.6元,当事人获得的违法所得为297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