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罚[2015]06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深港药业有限公司抽取的酒女贞子(批号1410613)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深港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920431-X
法定代表人:赵珍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编号为JC150035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1日生产的饮片酒女贞子(批号141061)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产品为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北京深港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生产饮片酒女贞子(批号141061)成品788.24kg,货值金额18554.07元。截至2015年7月3日,共销售622.8kg,销售所得金额15907.03元,库存数量为164.98kg。当事人于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药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254.3kg,退回销售所得6458.79元。截至2015年7月28日,该企业共剩余该批次产品419.28kg,违法所得9448.24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酒女贞子419.28kg;2.没收违法所得9448.24元;3.罚款18554.07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