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02-051号
案件名称:李胜国(北京康旺佳桶装水站)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胜国(北京康旺佳桶装水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41—南(德胜园区)的李胜国(北京康旺佳桶装水站)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05.13、规格型号为18.9升/桶的乐百氏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7月24日收到普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05231105723D)该批次的乐百氏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菌落总数不符合GB19298-2003的要求,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入生产日期为2014.05.13的乐百氏饮用天然泉水(桶装水)110桶,购入价格6元/桶,销售价格10元/桶,已销售105桶,5桶水由厂家置换为其他批次,购入金额660元,销售金额1050元,扣除购水款630元(按105桶计),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420元,货值金额10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