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27104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常泉康桥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常泉康桥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3134187
法定代表人:刘颖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已于2015年05月04日到期,在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继续从事三类医疗器械“同体异体骨(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461408号)”的经营活动。依据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8日购进2盒“同体异体骨”并于6月15日销售给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南区),购进价格是人民币6188元,销售价格是人民币7280元,利润为人民币1092元,扣除增值税185.64元和所得税273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33.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