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231175号
案件名称: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垡头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垡头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万鑫”医用棉签,规格:8cm,注册证号:鲁菏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1640034号,执行标准:YZB/鲁菏0026-2011,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见合格证,包装内未见合格证。该医疗器械为公司总部(即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直接从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曹县龙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索证索票齐全。原包装是以50小包为1大包,在小包装的标签上标有“生产日期见合格证”字样,在每大包中仅附有1张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医疗器械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医疗器械时,是将大包装拆开以小包装为销售单元零售,不附合格证,故销售的医疗器械在产品标签中未载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06月01日至2015年07月07日期间,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万鑫”医用棉签。销售数量718小包,获得销售收入359元(尚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