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械 罚〔2015〕100005 号
案件名称:北京特瑞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特瑞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08014491
法定代表人:王云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北京特瑞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经联系当事人负责人,得知当事人已将经营地址和仓库变更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靓妃办公大楼307和308室。经查,当事人北京特瑞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的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均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1层A座11,因当事人与房屋所有人租赁合同到期(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7日至2012年1月6日),到期后未继续承租,当事人于2012年1月7日,将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迁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北京靓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7和308房间。但是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于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