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1118号
案件名称:北京视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视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753374-2
法定代表人:周何禄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销售记录上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经查阅你单位销售记录,显示你单位销售了品牌为“博士伦、强生”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抽查调取你单位机打及手填销售单据,未记录软性角膜接触镜的生产企业、有效期、产品批号信息。经调查,你单位确实存在未记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情况及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未能完整建立并执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相关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