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1021号
案件名称:谢秀珍(北京珍目轩眼镜经营部)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谢秀珍(北京珍目轩眼镜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秀珍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北京珍目轩眼镜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你店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销售记录上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且现场不能提供所售产品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经查,你店于2015年10月1日至我局检查之日,销售了品牌为“博士伦、强生、海昌”等三类医疗器械软性角膜接触镜。调查中,你店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号分别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1000号、国食药监械(进)字第3223321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0201号”等)、供货方资质、购进凭证。但你店销售上述三类医疗器械时,销售记录仅记载了产品名称、数量、价格,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录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同时,你店未建立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