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械罚【2015】278号
案件名称:北京斯必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没有中文标签进口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斯必德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547100-3
法定代表人:魏亚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5号楼1101的北京斯必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进口软性角膜接触镜没有中文标签,共查证有1018支。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7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