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七京卫大药房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七京卫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334500-3
法定代表人:王小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15号的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七京卫大药房(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项显示:Ⅱ类。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标示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152575号(更),生产者为Becton Dickinson and Company,批号为3353249,生产日期为2013-12,失效日期为2018-11,规格为2.5mm(31G)×5mm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4盒。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