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械 罚〔2015〕100037 号
案件名称: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月长顺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月长顺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07734885
法定代表人:俞震卿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月长顺药店柜台中放有诺和针和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两款产品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是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19日,从北京嘉事堂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为 13M10Y 的诺和针5盒,购进价格18.37元/盒;购进批号为4009358的优锐牌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5盒,购进价格14.5元/盒。当事人柜台销售标签分别标明零售价格,其中诺和针售价22.50元/盒,优锐牌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零售价格19.70元/盒。截止2015年5月5日被查处之日上述产品尚未售出。10盒产品被我局查封扣押,货值金额共计21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