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0114 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232531-8
法定代表人:赵超阳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你单位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08、507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办公经营场所,非你单位经营地址。经查,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于2010年10月12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杨闸环岛西南侧综合商业楼5层B座507室;仓库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杨闸环岛西南侧综合商业楼5层B座508室。经查证,“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杨闸环岛西南侧综合商业楼”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都是对“朗庭大厦”的地址描述,二者实为同一地址。因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08、507”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杨闸环岛西南侧综合商业楼5层B座508室、507室”是同一地址。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总经理赵超阳,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08、507两房屋的房主莫丫毛、朱友元(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经理),签订两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签署日期分别为2012年6月1日、2012年3月27日),并在2012年11月29日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提交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委托他人提交材料及办理)。经调查,你单位并未实际租用该房屋,未向房主交付约定房租,因此上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当时兼任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库管员的赵超阳,与朱友元(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经理、507房主)有亲属关系,在明知上述两房屋为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前提下,临时向该公司借用该两房屋应付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12月6日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于2012年12月7日后不再使用该两处房屋,至今无实际经营场所。你单位于2012年12月13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