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4)第148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保堂医药有限公司顺义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合格证明的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保堂医药有限公司顺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14日以17元/盒的价格从北京恒创佳益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商品名:诺和针NovoFine)”【生产商:丹麦诺和诺德公司;规格:0.23/0.25×6mm;批号:12J12M;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0第3151392号、有效期至:2017.08】5盒,购进后以每盒22元的价格(会员价每盒18元)制作了价签准备销售。于2014年3月7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除1盒上述产品由当事人员工家属自用外,其他4盒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随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称上述产品不是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合法产品。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产品,未获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