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械行罚[2014]01-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天齐志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降低经营条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天齐志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601919-0
法定代表人:张毅夏
主要违法事实:依据市局《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常温库及冷库租赁合同已经于2014年2月终止,且你单位未重新租赁库房向我分局提出申请变更。从2月至今,在没有库房的状态下,持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你单位的行为属擅自降低经营条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5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