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械行罚【2014】3号
案件名称:张美华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软性亲水接触镜”等8种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张美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人文大学综合楼二楼处有人无证经营隐形眼镜。根据此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3日对被举报方北京康舒亮眼镜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店经营8种共计317瓶“软性亲水接触镜”。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