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104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来康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来康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金来康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王佐中心村大灰厂路349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100平米,货架上有4种三类医疗器械的样品盒,分别是:120ml的海昌隐形多功能眼镜护理液;120ml的海昌除蛋白隐形眼镜护理液;500ml的海昌除蛋白隐形眼镜护理液;500ml的海昌隐形多功能眼镜护理液。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4月21日开始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期间采购了120ml的海昌隐形多功能眼镜护理液1瓶,购进价10元,零售价46元/瓶;120ml的海昌除蛋白隐形眼镜护理液2瓶,购进价18元,零售价53.5元/瓶;500ml的海昌除蛋白隐形眼镜护理液1瓶,购进价25元,零售价103元/瓶;500ml的海昌隐形多功能眼镜护理液1瓶,购进价22元,零售价98元/瓶。4种产品已全部售完无库存,销售总金额是355元,违法所得为2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京食药监〔2014〕11号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