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05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天齐志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天齐志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601919-0
法定代表人:任明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3日9时50分至10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7号楼二层7216-7217室的北京市天齐志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在此次经营,已搬走;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任明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张毅夏。询问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14年7月1日起擅自将库房搬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北-6号院内。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4日搬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层715室办公;2014年7月1日将库房搬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北-6号院;2014年8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任明华。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