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160049号
案件名称:北京恒瑞文慧园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及无中文标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瑞文慧园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昕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7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园南园8号楼一层底商的北京恒瑞文慧园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进行检查,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对该诊所涉嫌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镍铬桩1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于2015年6月2日向授权委托人调查证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26日从北京恒齿博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镍铬桩1个,进货价格为20元,销售价格为200元,购进的镍铬桩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7日,并未售出,违法所得为0元,镍铬桩的货值金额为200元,故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货值金额为200元。经复查,该诊所已经停止使用涉嫌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镍铬桩,及已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