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60007号
案件名称:魏常勋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常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45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销售芝麻酱、香油。经调查核实,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8月4日,魏常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45号开办“山东馒头店”,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