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1000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养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养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137191-6
法定代表人:赵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我局对北京市养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在该单位销售柜台内发现标示由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150516号(更)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产品批号为140819、产品规格为5ml、数量50支;产品批号为141226、产品规格为10ml、数量48支。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