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械罚[2015]100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辰正合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辰正合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瑶(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1幢北京国瑞购物中心G层GZD-11/14号商铺的北京市辰正合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营业柜台摆放了软性角膜接触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并进行销售(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包括:纯姬蕾丝木槿软性角膜接触镜共20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222868,购进单价为人民币99.00元;博士伦润明355+355+清透120共3盒,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220573,购进单价为人民币115.00元;海俪恩水膜力360ml+120ml共3盒,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220333,购进单价为人民币49.00元。同时发现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北京市辰正合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销售收据各1张,现场未发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