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0610013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必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必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匡明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当事人于2013年11月4日从北京廿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4元每盒的价格采购了“健之美”牌N95立体医用防护口罩40盒,生产日期:20130406,有效期至20150405,产品注册号:闽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640061号,后该单位以9.5元/盒进行销售,至2014年2月24日,共销售了35件,当时剩余5盒,后来被该店店员自行取用了3盒,至201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只有两盒在货架上销售,已超过保质期限。过期两盒产品货值金额为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