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械罚〔2015〕0502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徕斯康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徕斯康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我局对北京徕斯康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6号(原菜蔬公司综合楼)弯月亮宾馆217、218、219、220、222、226、228室。,目前已非该公司使用。经进一步调查,北京徕斯康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6号(原菜蔬公司综合楼)弯月亮宾馆217、218、219、220、222、226、228室。系该公司租赁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且经我局审批通过。该公司于2015年6月停止租赁使用。未按规定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