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械罚〔2015〕05016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勤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勤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5732607
法定代表人:段双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日,我局对北京博勤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综合商业楼2号楼8518、8535号目前已非该公司使用,该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经进一步调查,北京博勤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载明的库房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综合商业楼2号楼8518、8535号。系该公司租赁作为仓库使用。租赁期限至2015年5月30日。租期结束后,该公司未进行续租。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