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0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丰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库房及经营产品的说明书未标明使用期限和生产厂家住所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丰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126458-7
法定代表人:袁志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绿港家园一区9号楼1层135的北京天丰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见该单位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批准设置仓库。检查该单位所销售产品“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进销存明细表,见有18台结存,现场未见该18台产品。在该单位负责人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吉祥路北一巷9号进行检查,见一房间内见存有“半导体激光治疗仪”18台。检查所存放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发现说明书中未注明生产企业的住所及产品使用期限,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8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7条第1款第2项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