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械 罚〔2015〕100038 号
案件名称:北京视康亮眼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视康亮眼镜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15002407
法定代表人:郝春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视康亮眼镜有限公司在房山区良乡地区拱辰大街94号楼三层南区1号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但是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北京视康亮眼镜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从潘家园市场以每瓶9元的价格购进“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6瓶、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进“博士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8瓶,至2015年5月27日被查处之日,共卖出“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3瓶(售价每瓶12元)、“博士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瓶(售价每瓶20元),销售金额共计96元,货值金额共计2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