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械罚〔2015〕100115 号
案件名称: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擅自变更仓库地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力普生物技术研究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142104-7
法定代表人:朱培元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58号院西院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地设立库房,用于存放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经查,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仓库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7层1单元725(常温库)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亿发28号F座一层101室(冷库)。你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58号院西院设立的库房涉嫌未经批准。2015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7层1单元725,发现该房屋现为北京启美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办公经营场所,已非你单位仓库。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5月20日租赁了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58号院西院的房屋,并擅自将库房迁至该地址。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亿发28号F座一层101室的冷库,于2014年11月因拆迁被你单位撤销。期间,你单位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仓库变更事项。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