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械罚〔2015〕0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门金象大药房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门金象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咸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29号楼一层103号的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门金象大药房(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该单位企业负责人咸辉不在现场,由该单位店长恽江华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货架发现标示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150762号、生产者:丹麦诺和诺德公司、批号:14J05L-1、有效期至2019.08、规格:70.23/0.256mm ETW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1盒,标示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0455号、生产者: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批号:A150111、生产日期:2015-01、有效期:2017年01月、规格:500ml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润明除蛋白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7盒,标示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3153403号、生产者:碧迪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批号:4232215、生产日期:2014-08、失效日期:2019-07、规格:0.25mm(31G)*5mm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16盒。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单位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对现场发现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11盒;“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16盒;“润明除蛋白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7盒采取扣押措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并接受我局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