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4 〕02-509号
案件名称:陈福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3号天秀新风商品市场840小楼10、11号(德胜园区)陈福(个体工商户,无字号)所经营的豆腐、素鸡腿进行抽样,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4年8月15日收到区局转来的《检测报告》(编号:I06231064023D),检测结论:样品豆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11-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I06231064123D),检测结论:样品素鸡腿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11-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3日用40斤黄豆制作成品豆腐50块,销售价2.5元/块。素鸡腿3斤,销售价为9元∕斤,黄豆进货价2.9元∕斤。其中豆腐采样2块,采样费5元;素鸡腿采样2斤,采样费18元。剩下的48块豆腐、1斤素鸡腿当天都已经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52元,违法所得36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