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10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260235-3
法定代表人:王洪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我局接到江苏省如皋市食药局发来的协查函(皋食药监稽函[2015]2号),来函称如皋市恒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为“硅胶引流管”的产品(未经注册,套用的注册号为: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61097,外包装标识批号141108,规格型号:FQ)销售流向为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单位于2014年11月16日将产品销售给云南普洱市人民医院,2015年1月16日,我局收到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已经确认该单位经营的标示为“硅胶引流管”的产品(批号141108,规格型号:FQ)未经注册,套用了注册证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61097号。该单位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0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