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械罚【2015】460号
案件名称:北京潞民康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潞民康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938270-9
法定代表人:邓淑玲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3月26日自北京潞民康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抽取的标示龙口市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理疗仪(型号:KH-A),经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该产品【电流类型】无标记、【输入功率】项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