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100008号
案件名称: 银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当事人名称:银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5112609
法定代表人:邹声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银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安宁庄路26号楼701室、317室未发现银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单位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时候曾租用了701室、317室这二个房间,后该单位迁至朝阳区,《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完,将这二个房间退租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进行变更。该单位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