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5〕0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顿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仓库地址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顿兴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博顿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显示仓库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305号019室”。执法人员在上述地址未发现你单位仓库。经查,你单位自2014年10月11日起不再租赁使用上述地址做为仓库使用。你单位仓库地址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属于擅自变更仓库地址。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