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械罚(2015)10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顺医院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顺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细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铁路西北京京顺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韵康牌早早孕试纸”其产品名称与注册证中的名称不一致,经三次向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所在食药部门发函确认,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青岛圣邦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已经搬离,其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是2012.10.08,协查函中提及的三种型号的早早孕试纸均不是其所生产的产品。经调查核实,北京京顺医院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共购入无注册证的“韵康牌早早孕试纸”820盒,其中,笔型80盒每盒进价1元,卡型160盒每盒进价0.85元、条型580盒每盒进价0.7元。当事人将所有无注册证的“韵康牌早早孕试纸”820盒全部免费推销给各药店用于宣传。所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622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