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械罚【2014】10007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真视明视光学配镜中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真视明视光学配镜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华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博士伦清朗半年软性亲水接触镜”。该单位分别于2014年3月11日从北京乐捷视眼镜有限公司购进64盒 “博士伦清朗半年软性亲水接触镜”,进购单价为31元/盒,进购金额为1984元。该单位自2014年3月14日至5月22日期间,销售“博士伦清朗半年软性亲水接触镜” 46盒,销售期间,该单位遗失2盒 “博士伦清朗半年软性亲水接触镜”,现库存“博士伦清朗半年软性亲水接触镜”16盒。该单位经营上述产品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1


